17732605906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烟台百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莱山区音乐作品版权登记费用是多少?

莱山区音乐作品版权登记费用是多少?

作者:烟台百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8 08:04:19

国家版权局与地方版权局有何不同?效果基本是一样的。地方版权局因为申请量较少,发证速度相对快一些。不过一般软件著作权这类,还是得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至于证书的证明效果,都可以达到证明著作权的作用。取得版权的实质条件大体有两种标准。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

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集团简介集团成立于2005年,是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国内外专利、商标、版权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过多年的积累和发展,现已成为全国专业知识产权服务集团,在品牌构建和服务完善过程中,形成了以专利代理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三大事务所为支撑,围绕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两大核心业务,建立了包括知识产权代理、专利运营、专利导航、专利分析评议、法律咨询、财务会计、科技项目咨询等在内的一站式全产业链服务体系。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计算机软件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软件著作权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计算机软件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软件著作权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软件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确认,自软件发表之日起就取得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经登记后其著作权人即享有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开发者身份权、发表权和获得报酬权。

软件著作权的重要性?软件代码是互联网企业的核心秘密,而保护自己的核心秘密是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点内容,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技术的升级,如何利用技术发展企业,使企业获得更大的利益才是IT企业最看重的一面。

如今,在互联网行业进行创业的人日益增加,在创业初期IT创业者最需要思考的就是应该如何在市场自立并打败众多竞争对手,以及获得政府政策及资金的支持。据悉,近年来,国家或地方对软件行业的支持政策有很多,然而,许多政策的门槛和要求较高,使企业的发展受到限制,这时候最不应该忽视的就是对软件源代码的保护。那么软件源代码能够为我们带来哪些好处呢?

软件在进行著作权登记后,就可以获得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这就为企业发展提供了资金。根据国家相关方面的规定,每款登记的软件可以获得300-1000元不等的资助,并且在申请多个软件著作权登记后就能够申请双软企业产品认证,这种认证可以得到国家税收减免与资金技术支持等扶持。

此外,对于软件开发者或者工程师来说,软件必须拥有版权,以保护其作品,并在纠纷中保护自己,以及在中国进行销售和经营。目前,在中国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仍然比较困难。按照正常流程,从软件开发到获得证书至少需要3个月甚至半年以上的时间。错过商业机会对企业或个人的发展都是不利的。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作用?1.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相关软件著作权争议纠纷中最有力的证据,能够在诉讼和发生纠纷时起到很好的证明作用。但是没有登记,著作权人的权利就很难得到充分的保护。2.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著作权人进行投资和交易的资本,众所周知,现在的经济都是知识经济,有知识才有价值,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就可以作为知识的最后凭证。

3.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还可以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其可以证明企业拥有自己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这是高企认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企业申请软件企业必不可少的证明材料。5.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也是企业获得国家税收减免、人才优惠等国家政策的条件。

对大多数影视从业者而言,烟台版权登记这个概念既熟悉又陌生,稍有些资历的影视从业者都知道版权登记制度的存在,很多人也都办理过版权登记,对版权登记是熟悉的;但版权登记有什么用?许多影视从业者是困惑的。立足于司法实践,以下将对版权登记制度作学理性探讨。

一、版权登记的法律渊源我国版权登记制度的直接法律渊源是《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由于本文的语境为影视相关产业,因此,计算机软件与著作权质权问题非本文的探讨对象。所以,本文只讨论《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所设定的版权登记制度。

二、版权登记的法律内涵《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中所设定的版权登记,又名著作权登记,是指依《著作权法》所受保护的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作品的作者、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自愿到著作权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经登记机关核查后发放作品登记证。

三、版权登记的作品范围《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电视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所以,电影与电视剧均属于可以作版权登记的作品范畴。除此之外,《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所设定的十三种作品均可以申请版权登记,具体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四、版权登记的法律意义

1、版权登记对著作权的产生并无影响,二者不具备实质关联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因此,我国实行的是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便自动生成,依法受到保护,不需要发表或出版,更不需要登记,版权登记对著作权的产生不具有决定意义。《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也作了类似规定,“作品无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2、版权登记是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严格来说,版权登记最重要的意义就是诉讼中的证据价值,尤其对著作权权属纠纷所引发的诉讼具有补强证据的作用。

3、若版权登记与作品署名相冲突,正常情况下,版权登记的证据效力弱于作品署名的证据效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版权行政机关经过初步审查出具的正式文件,具有比一般证据较强的证据效力,但其若是与作品本身的署名情况相违背,则还是应以作品署名为准。理由主要是著作权登记证书均是作品创作完成后的记载,并非创作完成当时形成的文件,那么,这种事后对权利人确认的方式,不一定能客观全面地反映作品创作完成当时的情况。

考虑到申请著作权登记的人可能并非是全部作者,而版权登记机关也没有更有力的调查手段和程序保证所有登记权利人信息准确无误,所以当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信息与作品本身信息及其他证据反映出来的情况一致的,该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补强证据被采纳,若是相悖的,则无法采纳。”概括的说,作品上署名的证明效力强于包括版权登记在内的一般证据。对著作权权属而言,版权登记是初步证据,但也仅仅是初步证据。

4、完成版权登记的作品不当然成就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条件,换言之,版权登记项下的作品未必是“作品”。如在王贞月诉王彩菊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即认为:“著作权权利登记证书仅具有初始证据的效力,对证书项下作品的独创性要件允许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现被上诉人举证证明的花型与上诉人登记的涉诉花型具有相似性,说明上诉人登记前已有类似花型在市场公开。上诉人的涉诉作品缺乏明显特性,无法达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要求达到的独创性。”严格来说,只有司法机关拥有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并定义“作品”的权力,版权登记机关无职权也无能力“审查”作品是否成之为“作品”。只要第三人有合理抗辩、充足的证据就可推翻版权登记证书项下作品的著作权定性。

5、版权登记并不等同于登记人对权利证书项下作品享有著作权。因为能够证明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众多,且证明效力有强弱,版权登记只是众多证据中的一种,若甄别登记人是否真的享有著作权,还需要和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得出准确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所以,判断著作权权属存在一个可供选择的证据集合,行为人当尽可能多的收集证据以此综合判断才能得出合理结论。综上所述,版权登记虽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但不可对其迷信,就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下,其所能产生的仅仅是著作权权属证明的初步证据作用。无论是登记人还是在交易中的相对人都应提高警惕,审慎对待权利证书项下作品权属的真实性。

音乐著作权被侵犯了,该如何补救?

音乐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著作权法规定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当我们的著作权被侵犯时该怎么办?

1、自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调解调解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必经程序,当事人愿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调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3、仲裁仲裁往往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提请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或书面的仲裁条款。当事人之间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的,而且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著作权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促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仲裁作出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当事人双方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民事诉讼发生著作权纠纷后,如果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不愿意调解协议或是调解后反悔的;而且当事人没有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或是虽经仲裁裁决但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是解决民事争端的终极途径,民事诉讼既适用于侵权纠纷,也适用于合同纠纷。


 

版权所有:烟台百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