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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著作权流程是怎样的?

作者:烟台百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1 08:55:26

什么是软件著作权的著名权?软件署名权有什么作用?下面由为大家详细介绍关于软件署名权的问题。

什么是软件著作权的著名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权利,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软件署名权包括软件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在自己所开发的软件上署名,决定署名形式,诸如真名、笔名、匿名、假名等。

软件署名权可以体现在软件的源代码和文档等以下多个地方:1)软件的源代码、目标代码中;2)软件的设计文档、开发文档、用户手册中;3)软件固定的有形物体上;4)软件发行的包装、宣传、合同等商业文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只能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软件署名权有什么作用?软件署名权最大的好处就是证明自己是软件的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按照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是软件的著作权人。

但是,如果有相反证明,则可以推翻署名者即为开发者这一原则。实践中,有些人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冒充自己开发的软件,将他人的软件署上自己的名字进行销售和发行。这时候,如果权利人举出证据能够证明该软件是自己开发的,此时虽然冒充者在软件上属了名,但是仍然不能作为软件的开发者。软件开发者可以利用本条规定来证明自己是软件的著作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是软件开发者的途径包括:

1)提供软件的源程序;

2)提供软件烟台版权登记证书;

3)在软件产品上署名。

在软件产品上署名是一种比较方便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的方式,特别是在公开销售的软件上署名,如果对方没有相反的证明,法院完全可以据此认定署名的作者就是软件著作权人。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原告通过向法院提供署名的软件产品来证明自己是软件的权利人,这一做法已经得到法院的认可。

软件开发者一定要重视在软件上署名虽然法律赋予软件开发者有权在软件作品上决定是否署名、署真名、笔名、艺名、别名或假名,但是我们建议开发者最好署真名。这样在主张权利时可以很方便地证明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如果开发者在软件作品上署一个假名、艺名或者缺乏有效登记的组织机构的名称,开发者在证明自己是软件的著作权人时,还需要证明自己与软件作品上的署名者是同一人。这无疑加大了举证难度,更何况很多情况下是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的。

为什么会对软件烟台版权登记办理呢?当企业开发出新软件后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办理,可以在版权纠纷时进行权利证明。而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讲讲关于在软件著作权登记办理前需要了解的三个问题。

▍著作权是否自动获得?此分为两种情况。著作权自动获得是指,大部分作品的著作权是自动获得的,并不是在进行版权(著作权)登记后才获得。著作权并非自动获得的情况是,在进行著作权许可、转让和继受过程中,需要进行版权(著作权)登记。

▍进行登记后才可获得软件著作权?同上所说,软件著作权获得与否其实和版权(著作权)登记没有必然联系。计算机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总而言之,软件著作权无需进行版权(著作权)登记便可自动获得。

▍获得著作权后,便不需要进行版权(著作权)登记?当大家明白著作权获得与版权(著作权)登记并无关系后,便会认为版权(著作权)登记无关紧要。虽说版权(著作权)登记并不是一定要进行的流程,但其实它是不可缺少的。版权(著作权)登记优点:①在发生版权纠纷时,版权(著作权)登记的证书将是有力武器,更方便举证;②进行版权许可、转让等情况时,完成更快捷;③版权(著作权)证书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当你打算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办理时,只要了解以上三个问题后,便可正式开始进行。不过在这过程中,将会准备众多资料、填写众多文件,手续繁多,某环节出问题还会重新开始影响进度。

版权是作者和其他权利人实际享有的,可以直接给他们带来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利益。那么版权登记的范围是什么呢?同时,版权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在本文中,小编将逐一回答你的问题。

一、版权登记的范围是什么?

烟台版权登记包括以下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艺术和建筑作品;

3.口述作品;

4.摄影作品;

5.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6.计算机软件;

7.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9.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二、版权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1.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或单位申请)或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

2.提供一式两份申请版权登记的作品样本和版权登记确认;

3.签订委托合同,缴纳注册费(官方费用和代理费);在版权委托书上的委托人栏中盖章,不需要填写。

电子出版物_电子出版物版权保护

一、什么是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一次写入光盘、可擦写光盘、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电子出版物与传统纸张出版物相比具有不同的特性:信息量大、可靠性高、承载信息丰富,具有较强的交互性,制作和阅读过程需要相应软件的支持。

二、电子出版物版权保护问题电子出版物版权保护关于发表权问题著作权法中已经对“已发表”和“未发表”作品保护的区别进行了严格规定,我国著作权法有关“发表”的规定是,在网络上传输作品被称为“发表”。但被称为“发表”的网络传输作品是有条件的:第一、由作者授权后在网络上公开的作品。第二、作品须在较大范围内被公众得知。第三、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如果作品已经以其他方式公开过,即便第一次进人互联网络,也不被视为发表。因此在判断是否侵权、确定解决方式时,电子出版物的网络传输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对“发表”的要求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电子出版物版权保护有关数字化复制权问题在制作电子出版物时,必须对原始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即把所有信息都用数字技术进行加工处理、数字技术的应用、网络媒体的传播又引起了复制权问题。目前,理论界对作品数字化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是著作权中的复制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类似翻译的演绎行为。

电子出版物版权保护有关合理使用问题世界各国的现行著作权法中都对“擅自复制”作了禁止性规定,以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义在不同程度下允许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充分体现了通过著作权法来平衡版权拥有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立法精神在传统的印刷和传播途径中,高成本、长周期以及受较强地域性限制等因素使得个人的合理使用还不足以给著作权人的利益带来严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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