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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影视版权登记申办费用如何制定?

作者:烟台百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09 08:29:55

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原则。但是在纷繁复杂的影视剧本版权交易市场中,为了尽早明确剧本的版权归属,顺利完成剧本版权交易,避免或者减少日后影视作品产生版权纠纷,编剧或制片方应尽早将办理剧本版权登记。如何办理剧本版权登记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另外,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的委托,也可受理烟台版权登记相关业务。

“版权”是著作权的旧称。办理影视剧本著作权登记手续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著作权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人直接到登记大厅办理;二是通过邮寄方式向登记机构的著作权登记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办理;三是在登记机构的官网上在线办理。影视剧本一经完成,编剧或者制片方就应该尽快办理著作权登记;影视剧本未完成之前,编剧或者制片方也可以就其故事梗概、分集大纲等申请办理版权登记。办理影视剧本著作权登记需要按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真实、完整地填写《作品著作权登记表》上的必填信息;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权利归属证明(通常以编剧和制作方签署的委托创作合同作为权属证明,委托合同所记载的作品名称、权利人名称必须与所申请的剧本、申请人相一致);

四、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剧本样本);

五、作品创作说明书(从剧本的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着重说明剧本的题材类型、人物塑造、故事脉络等凸显剧本独创性的内容,并附上编剧签字);

六、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影视剧本登记的步骤: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申请人办理影视剧本著作权登记申请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关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版权英文称作copyright即著作权,它主要指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具有的权利。也可以说版权就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以及文学、艺术作品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属于权力。现在很多作者都开始注重申请版权,但是版权申请的时间是比较长的,很多人都采用版权加急申请。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版权申请注意事项。

申请版权首先要注意的是作品登记,这是申请版权的第一步。提交作品登记材料有很多,比如标准格式的作品登记申请书、代理人受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等。我们在申请版权之间,需求准备的材料一定要了解清楚,并做好分类。

我们在做版权申请或版权加急申请时,材料一定要准备充分。只有把材料准备的完善充分,申请时才不会出错,才容易申请通过。因为版权申请后,会被严格的审查,如果材料准备不足,审查不合格,申请被打回来,我们还是要再次准备材料,浪费人力物力。

除此以外在申请版权时,还要编写作品说明书,在说明书里要把作品创意、作品简介、创作经过、完成时间以及是否是著作人独立完成等做备注。同时对于申请版权的作品要备注发表信息。这些都要做好书面说明,版权审查时需要用到。

综上可知,作品版权的申请是一件繁琐的事情,需要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和耐心。申请材料的准备尤为如此,申请材料准备的一定要充分,作品的介绍一定要完善,只有这样,申请才容易通过。很多时候,我们都会进行版权加急申请,这样会节省很多的时间。

网络著作权特征

网络著作权除具有传统的著作权的特点外,还具有一些独特特征:

(一)在法定性方面法律对于相关著作权的确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这是因为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从网络出现一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一个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作品上网后,成为网络上的共有产品,任何人只要一根电话线就可以得到该作品,而关于网络上著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却没有及时出现。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同时,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商业方法有很多共同点,传统的可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就使的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落后于现实。

(二)地域性方面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在依某国法律获得保护的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3]著作权多为自动产生,并非国家授权产生,所以有人认为著作权没有地域性。传统的著作权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别获得许可,传统的也没有域外效力。但是网络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律。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应当在哪个领域内有效,因此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了。网络上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电子商务的拓展也使人们可以打破地域进行图书订购,利用版权的地域性对抗平行进口等做法受到挑战,著作权的地域性受到动摇。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三)专有性方面著作权的专有性是指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许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该项著作权。[5]由于著作权不排斥他人创作类似或者雷同的作品,所以相对于专利和商标而言,著作权的专有性相对弱,但是这不等于著作权没有专有性。作品上网即意味着可能被使用,其著作权的占有权能就几乎为零。作品上网以后,作品在具有了无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同时,也大大的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使用者关心的是如何获得物美价廉的作品,他们获取的版权信息并不充分,对谁是版权人,作品的使用条件并不是很清楚,他们也不是很关心。真正的版权人却难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更不用说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另外数字化的拷贝不仅和原件一样完美,甚至经过特殊处理,比原件更好。这不仅为盗版产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间,更使版权人的经济权利无法实现。从这一方面讲,网络著作权没有了专有性。

(四)表现性方面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书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报纸,但是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像集成电路一样被集中到一起,难分彼此,最终作品可能含概若干的作品类型,拿传统作品的分类来套用已经力不从心,如MTV、FLASH作品等。有学者建议增设立一种新的作品类型。不管结果如何,总的说网络著作权的表现形式颠覆了传统的区分著作权类型的意义。

在,认定作品版权被冒名侵权的主要因素

大多数作品都采用的文字创作方式,而这种方式也导致了作品版权容易遭到侵权。那么作品版权被冒名侵权的认定因素有哪些呢?一、作品版权被冒名侵权的认定因素

1、损害事实的存在(1)知名作家在财产方面的损失,即因冒名著作挤占了知名作家的图书市场空间;或因冒名的著作的泛滥而降低了知名作家的社会声誉而使知名作家的读者群减少;或使出版商不再与该知名作家合作等,从而现实地侵害了该被冒名作家的经济利益。(2)知名作家在精神方面的损失,即因冒名的著作的泛滥而贬损了知名作家的社会形象,招致社会和读者对该知名作家的否定性评价等,给该知名作家造成精神上的痛苦。

2、侵害的对象是知名作家或畅销作品作家从行为效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冒名侵权的对象无一例外地为知名作家的署名,这是冒名侵权的最大特点。因此,对知名作家和知名作品的判断和认定就成为认定冒名侵权的重要根据。

3、隐性的外在冒名行为(1)侵权行为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了自己的、但与知名作家完全相同的姓名或名称,且该作品为公开出版并已大量发行。(2)该侵权行为人之作品的选材、故事情节、叙事方式、作品风格甚至作品的装帧设计与知名作家已公开发表、出版的作品极为相似。(3)侵权行为人对此一特定署名(因其与知名作家完全相同)的真实性、可识别性和显著性未尽必要的说明和告知义务。

4、有冒名的故意冒名故意是冒名侵权的主观因素。如何认定故意,依意思主义,行为人不但要知道行为的后果,而且还要证明其对后果的发生持有追求或放任之心理,才能认定主观上有故意。观念主义则认为,行为人对结果所持之心理状态应从其认识因素与其行为本身来判断,因此,故意之证明以行为人对行为结果之预见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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