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32605906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烟台百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蓬莱区文字作品著作权登记费用是多少?

蓬莱区文字作品著作权登记费用是多少?

作者:烟台百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8 08:52:35

版权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就会有相应的处罚和赔偿,那么版权侵权是怎么赔偿的,它的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

一、版权侵权怎么赔偿?

1、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版权侵权的赔偿标准

1、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进行计算

(1)产品销售利润

(2)营业利润

(3)净利润

2、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

(1)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

(2)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

(3)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4)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

(5)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

(6)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

(7)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3、司法实践中的其他计算方法

(1)以合理的转让费、使用费、许可费等收益报酬作为赔偿标准

(2)依稿酬标准进行赔偿

(3)依版税率标准进行赔偿

(4)依法官意志进行确定

短视频到底受不受著作权保护?

这几年,短视频火得不能再火。任何人随手一段拍摄都能成为短视频上传APP。然鹅,大家有想过,自己随手或精心策划拍摄的短视频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呢?小编就带大家看看。

一、不同类型的短视频都有哪些具体表现1、随手分享型:因这类短视频要么是对生活场景的采集,均未体现制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或设计,故通常情况下很难认定构成作品。2、短纪录片型:同样是记录自然界的短视频,如果视频体现了某一主题,如“一天中不同时段的沙滩一角”,即便是镜头角度未发生变化,也体现了视频制作者对一天不同时段的画面的选择和剪辑,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同一镜头连续录制数十秒或数分钟的沙滩而形成的短视频,则可能属于对纯粹自然界画面的录制而不具有独创性。3、创意剪辑型:如果是对已有视频的剪辑,且原视频并非作品的,则这种剪辑而成的短视频也不能构成作品。以静态图片制作而成的动态视频,如果图片的选择并非随机,而是围绕某一主题而有所取舍,并制作成有伴音(如音乐、动画)动态视频的,则可成为作品。如果此种动态视频的图片难以体现作者取舍,则即便图片组合而成有伴音的动态视频,一般情况下亦应作为单独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汇编作品进行保护。

二、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即便短视频构成具体表达,如其不具有独创性,亦不能构成作品;因此,独创性要件,是短视频是否为作品的关键性判断要件。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作品系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并体现出了其某种程度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个性,即应认为具有独创性。

三、短视频能否构成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具体表达;二是具有独创性;三是能以有形形式复制。要判断诉争的短视频是否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需要结合短视频的类型和内容进行讨论。短视频侵权现象不仅损害了创作者的利益,更重创了行业的创新性,对此,业界也在探索保护之道。短视频是一个新形态,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应与时俱进,版权保护的技术手段也应跟上产业发展的步伐,更需要行业提高版权意识。

当我们写了书,我们会想要进行出版,出版的人往往是有著作权的。著作权的使用,很多时候,会有点摸棱两可,因为著作权是有其特定的认定条件的,那什么是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认定条件?以下是编辑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认定条件: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二、什么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三、著作权作品怎样合理使用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一般是针对著作权人之外的人,允许他人使用著作权作品从而享有利益的一种权利。在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情况下,可以不用支付报酬,也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同时也不得对他人的著作权构成侵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认定条件有: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等。以上便是编辑为您找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认定条件相关内容。如果有其它的疑问,欢迎咨询知春路。

著作权登记是指著作权有关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将作品及其权刊登载于登记簿的行为。依登记是否取决于自愿,可以把著作权登记分为强制登记与自愿登记。那么为什么要申请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呢?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一、为什么要申请著作权登记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企业可以依法就文字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等向各地版权局申请登记,取得版权局颁发的登记证书,作为享有著作权的有效凭证。著作权登记具有多方面的意义。1.它能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权利归属。作品创作的过程复杂,如委托创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等,这就需要一个法律确认过程,以此减少相关权利纠纷。2.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诉讼中,原告常常需要拿出原稿、原件、创作行为的证明材料、受让或许可使用的合同等作为权属证据。对一些没有发表或不为人熟知的作品要拿出相关原件或合同相对困难,而著作权登记内容,如著作权证书可起到类似证明作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将著作权证书作为证据采用。3.著作权登记也能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随着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使用者在取得授权时,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以减少经济风险。在传统的使用作品的领域,人们对作品的认定有一个基本判断。但网络中,常常会出现难以确定权利人的情形,如果取得烟台版权登记证书,问题就容易解决。

二、著作权登记的法律效力(一)简单地说,享有著作权是不需要登记的,著作权是从作品创作完成以后就产生的。作品自动产生,给权利人行使权利和明确权利带来了方便,不用再进行审批、注册,只要创作一完成就享有权利,这是方便的地方。但是,因为没有第三方提供的证明性东西,证明权利特别是权利发生质疑的或者权利被侵害的时候,还是需要第三方提供带有证明作用的一类证明东西。(二)登记虽然不是著作权产生的条件,或者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前提,但它确实又是一个初步的证据,所谓初步的证据是什么呢诉讼当中就是这样,对方没有对著作权权属提出异议之前,法律可以凭借登记的证明认定你享有权利,证据力挺强的。(三)登记的种类,作品登记,各类作品都可以登记,现在等级分两类:一类是作品登记,还有一类是计算机软件登记,多数情况下,游戏引擎部分没有作为文化作品登记,还是作为软件登记的。作品登记和软件登记是分别做的,另外,作品登记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委托和各省版权局登记机构都可以做,只有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做软件,经常做作品登记和软件登记的应该都比较清楚。转让登记,转让登记也很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讲,转让登记和专有群登记比作品登记还重要,因为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化了,如果你的作品是你创作的,你可以随时跟踪作品,随时了解作品状况主张你的权利的话,如果作品转让出去以后,新拿到作品的人在没有任何文件证明情况下,只是双方一种约定,权利的真实性、权利为外界所知得到的认可都比较弱,某种意义上讲转让登记更重要。(四)登记的效力,对登记的转让行为,包括专门授权行为,应该是最有对抗第三方效力的,一旦发生多重授权或者多重转让的时候,认定究竟哪一个转让、哪一个专有授权是有效的,确实是一个难题,对法院来讲是和困难的。从法律上来讲,合同都是合法的,权利主体只能有一个,到底认定哪一个是有效的,又不能认定同时都有效,所以,登记作为一个有效的条件会发挥很强效力。专有授权也一样。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为什么要申请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什么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了解到了著作权登记的作用和法律效力,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来我们,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版权所有:烟台百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