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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著作权登记申请怎样办理?

作者:烟台百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1 08:56:42

如果仅在播客(此处播客指“录制节目的人”)录制音频节目、上传到播客平台这个范围内讨论这个问题的话,个人认为还是先梳理一下此间的行为与权利主体为好。~~简单画了张图方便分析播客录制节目,在录制节目的过程中,根据节目需要,可能会将他人已录制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加入正在制作的音频文件中,然后将录好的节目按照ApplePodcast或者其他平台的文件格式、要求进行上传到网络平台上,供不特定的众收听、订阅。

这里主要有两个行为:一是,“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行为。(针对此题目,即是在节目中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行为。)二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花开两朵,各表一枝。

一、对于“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行为如果使用的是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的话,涉及到的权利主体如上所示:

1.纯旋律的音乐作品(乐曲),那么权利人包括曲作者、表演者和录制者;

2.如果是带歌词的音乐(歌曲),在以上权利还要加上词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40条第三款的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例外是著作权人声明不得再录制的就不能再录制。像题主所说的,若还是盈利性质的播客节目,那基本就更不用考虑法律规定的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合理使用”,而无需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好事”了。除非~~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只是为了介绍或者评论该作品,适当引用。

多少算适当?这也是个问题。我国的著作权法在原则上与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立法精神上基本是一致的~~允许在合理范围内的有限度的使用,且不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所以,个人认为对于引用多少算“适当”这个问题,没有绝对的标准,恐怕只能个案认定了。但是如果播客将音乐大部分引用录制进自己的节目,且同时其评论、讲述的内容与该音乐并无评论、介绍的关联,恐怕很难认为是“适当”。但是,即便法律规定无需取得词、曲作者的许可,只需支付其报酬,也不意味着播客就能够直接把已录制的音乐“复制”(使用)到自己的录音制品上了。别忘了,还有表演者和录制者。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制品的权利并获得报酬。而录制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其制作的录音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一个都不能少。

二、对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上面已经说了一个音乐作品上所包含的主体有曲和/或词作者、表演者、录制者的权利,这些主体均对蕴含各自智力、劳动成果的音乐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详见著作权法第9、38、42和48条的具体规定。如果未经这些权利人的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蕴含上述权利人权利的作品,则可能将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其二,音著协只负责集体管理词、曲作者的权利行使(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如果播客使用的音乐作品还有相关表演者、录制者,那么还是要另行联系他们分别获得授权,否则依然存在侵权的风险。最后,用一个例子和图表来总结吧:如果A君要在自己的播客节目中使用B歌星的由C录制的某张专辑中的一首D作词、E作曲的单曲做背景音乐,那么A君为了使用该录音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必须经过以下主体的授权:

明明商标已经被国家认可,并成功注册了商标,为什么还会侵犯他人的版权?为什么因为侵犯版权却会导致商标被注销,这么严重的后果?这些都不是危言耸听,这些都是实际发生在生活中的故事。

如今注册一枚商标大约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苦苦等了一年,却因为版权问题,最后竹篮子打水一场空,竟然还需要赔偿,可想而知商标申请人的内心是何等的难受与不解!

商标权指的是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在我国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利,即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版权即著作权,英文名称copyright,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的总称。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图片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很多人会有这样的误区:认为拥有了商标的商标权等同于拥有了商标的版权,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标会因为侵犯版权被注销吗?

品牌logo在申请商标注册后,如果没有及时进行烟台版权登记,可能会被别有用心的人进行版权抢注,要知道商标申请时间长,版权抢注时间短,有可能就会被别有用心的人,抢先一步拿到版权,并且反告持有原商标的企业侵犯他的版权。这中间满满都是套路啊!

1、商标在单个类目的保护能力更强

商标权保护的是特定类别下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只要是特定的类别,别人与之相似也不行,让他人产生混淆也不行,在注册的类目中具有非常强的保护能力。版权对原创设计图案的保护虽不及商标权的保护力度,但好在注册简单,成功率高,是在先防御性注册的法宝。

2、版权保护范围广具有在先权利

对于图形商标而言,保护的是图形本身,一旦完成版权登记,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该图形就不能被用作任何领域,不受商标特定类别的限制。版权与商标和专利的一大区别就是,具有在先权利。按照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与他人在先权利(版权)相冲突的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被撤销和无效。

3、版权登记成本低

申请注册商标和专利,都有明确的产品类别,如果想全面保护,花费4-5万。而版权登记的保护范围覆盖45个类目,任何服务行业和商品都受保护,可以有效的防止他人用相同的图形申请注册其他类别商品的商标。此外,版权登记的耗时也大大短于商标注册。一般商标的注册时间都需要一年多,而版权登记只需要花费1~2个月即可,多么重要的时间差啊!能够使版权人的权利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法律保护。

4、版权登记保护期限久无需续展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权的期限是十年,到期之后是需要续展的,若是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做续展,商标则会被撤销。而版权登记的保护期限非常长,包含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50年,并且不再收取续展任何费用。

结合上述所言,版权登记也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一环,而且版权的登记成本不高、保护范围广、具有先行权,可针对侵权方进行异议和撤销的权利,无愧为花小钱办大事!

版权登记不仅能够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更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因此版权登记十分有必要。特别是申请图形商标的企业或个人,版权登记就显得格外重要,在面临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诉讼时,版权就是最好的证据!

大家经常看到一些版权侵权的案例,这主要是侵权者未经版权人同意擅自使用版权,从而侵害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由于一些作品已经有人申请版权,那如果大家需要使用,就必须得到版权人的授权,或者通过版权转让的方式,把版权的使用权买下来,谈到版权转让与版权授权,可能大家对这两者还是有些困惑,所以今天版权代理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版权转让与授权的区别吧。

这种权利归属的差异主要是授权不能转移著作权的主体,只是许可他人合法使用的授权协议。版权转让是著作权主体(主要是财产权)的变更,原著作权人在签订协议后,不再享有相应的权利。

(1)版权转让后,原版权所有者不再享有被转让的权利,受让人成为新的版权所有者;但是,如果被授权使用了该作品,那么该作品仍然属于原版权所有者,被授权人只有权以双方同意的方式和条件使用该作品;

(2)转让通常是永久或长期的,而授权使用一般只限于短期;

(3)转让支付的报酬较高,而授权使用的报酬较低;

(4)版权转让后,受让人可自由选择何时、在何种情况下使用作品,且无需承担使用作品的义务,被授权人必须按照双方同意的方式使用作品;

(5)版权转让是所有权利一起直接进行的转让,因此,在完成移交手续后,版权转让人与该版权并无任何关系,属于一种永久性转让,而授权使用通常只限于较短时间。

总而言之,版权转让和授权是有区别的,版权转让是将其版权转让给他人并收取费用,授权是其把版权许可给他人使用是要签订合同,注意许可哪些方面并用在什么地方等,版权人都是有要求的。更多版权内容尽在版权代理。

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我国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

(1)时间限制:财产权保护期为25年;可以延长25年,不超过50年;身份权不受限制。

(2)在保护期内,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3)软件著作权人不得损害公众利益,违反其他法律。

(4)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人,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制作备份复制品,进行必要的修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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