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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著作权登记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烟台百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03 08:14:33

APP不申请登记软件著作权会完蛋的!

现在最火热的风口是什么?小编说互联网,大家不会反驳吧!随着5G的出现,这可能是市场重新洗牌的一大好机会。你知道现在每天有多少个app上线吗,数都数不清呀,每个人都离不开手机,而手机就是靠app支撑的,那你们开发的app有经过知识产权的保护吗?

今天小编就来和您聊聊APP不申请登记软件著作权会完蛋的!自2017年9月29日起,应用宝上架APP应用陆续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时至今日,所有APP上架都必须提供软著证书。这也是我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表现,不仅应用宝上架需要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很多安卓市场也必须提供软著证书。比如OPPO应用商店,360手机助手,百度应用,华为应用市场,机锋市场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是发布权利人上架APP的必备资质APP会被抄袭、剽窃假如APP没有申请软件著作权,没有受到保护,很有可能面临:剽窃。别人将你自主开发的软件占为己有,或者采取抄袭或部分抄袭等方法将你的软件署名自己的称号并发行登记。

你没软件著作权证书,就无法拿出证据。仿制。也就是盗版。这种侵权的行为,会直接影响到你的正版app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当收益,所以我们为了杜绝这样的情况发生,就一定要在申请app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如果不这样做,真的会完蛋的。

烟台版权登记的审查环节是采用形式审查,对材料实质内容的审核度并不是特别高,版权登记的难度根据登记作品的类型、原创度和登记方式综合决定的。常规作品的通过率是比较高的,但是特殊作品和软件著作权的难度相对较大版权登记的难度影响因素:

1、作品原创性:原创性高的作品基本不用为通过率担心,原创性不高的作品存在一定风险。

2、代理机构的资质:代理机构针对作品准备材料的专业度和处理驳回进行二次申报的经验,可以直接影响版权登记的结果。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可以进行版权登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具体的登记分类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其中,软件著作权经常被咨询到个人登记和企业登记的区别。个人登记是针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非职务软件作品;企业登记是针对具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作品或职务软件作品。而软件著作权登记的难度近几年有所上升。

现在软件行业的公司越来越多,其实申报的难度也是越来越大的,软件版权登记的难度跟源代码的资质情况和代理机构的专业度密不可分。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于著作权的保护,软件著作权也得到了相应的保护,那么软件著作权的取得需要登记吗,关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根据1991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该规定很没有道理,没有登记的软件就不受行政保护,甚至被侵权了,向法院提起诉讼都不可以。虽然不明说软件一定要登记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实际上就将没有登记的软件置之法律保护之外,可以认为软件著作权登记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这个条例在199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几个问题的通知》否定了一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如果软件被侵权了,即使没有登记,我们还是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的。

计算机软件与其他作品一样,其著作权自创作完成或者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不论其是否发表,也不需经过。不过,软件最好还是办理著作权登记,因为在发生软件侵权案件时,登记对于司法机关认定权利归属、软件完成时间、确认侵权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行政机关确认软件产品性质及归属等问题也具有重要意义。另外,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在经过著作权登记后,在经营中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

在,认定作品版权被冒名侵权的主要因素

大多数作品都采用的文字创作方式,而这种方式也导致了作品版权容易遭到侵权。那么作品版权被冒名侵权的认定因素有哪些呢?一、作品版权被冒名侵权的认定因素

1、损害事实的存在(1)知名作家在财产方面的损失,即因冒名著作挤占了知名作家的图书市场空间;或因冒名的著作的泛滥而降低了知名作家的社会声誉而使知名作家的读者群减少;或使出版商不再与该知名作家合作等,从而现实地侵害了该被冒名作家的经济利益。(2)知名作家在精神方面的损失,即因冒名的著作的泛滥而贬损了知名作家的社会形象,招致社会和读者对该知名作家的否定性评价等,给该知名作家造成精神上的痛苦。

2、侵害的对象是知名作家或畅销作品作家从行为效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冒名侵权的对象无一例外地为知名作家的署名,这是冒名侵权的最大特点。因此,对知名作家和知名作品的判断和认定就成为认定冒名侵权的重要根据。

3、隐性的外在冒名行为(1)侵权行为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了自己的、但与知名作家完全相同的姓名或名称,且该作品为公开出版并已大量发行。(2)该侵权行为人之作品的选材、故事情节、叙事方式、作品风格甚至作品的装帧设计与知名作家已公开发表、出版的作品极为相似。(3)侵权行为人对此一特定署名(因其与知名作家完全相同)的真实性、可识别性和显著性未尽必要的说明和告知义务。

4、有冒名的故意冒名故意是冒名侵权的主观因素。如何认定故意,依意思主义,行为人不但要知道行为的后果,而且还要证明其对后果的发生持有追求或放任之心理,才能认定主观上有故意。观念主义则认为,行为人对结果所持之心理状态应从其认识因素与其行为本身来判断,因此,故意之证明以行为人对行为结果之预见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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