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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平区文字作品著作权包含哪些类型?

作者:烟台百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6 08:59:25

这种情况很常见,也很容易被认为,水印上写的署名,就是作者。

其实,这是一个认识误区,加上水印只是一种技术,不能直接认定,就是作者。著作权的归属认定,很多时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必须结合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对此,国家版权局近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中强调:“权利声明、水印不能单独作为著作权权属的证据”。此通知,主要针对,在互联网领域,图片库经营者作为相关网站管理者,对网站上的作品可自行标注和修改水印,这种标注和声明随意性大、可信度低,不能简单视同为“署名”,因此不能仅凭此推定作者。

实践中,司法也是这么认定的。比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著作权典型案例,(2019)粤73民终125号案件,原告在其经营的“视觉中国”网站上,发布的图片上有原告水印,对此,法院认定:仅凭图片水印不能当然的认定图片的著作权人。

那么,摄影作品、图片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有此规定,那么其他作品呢?比如课件、文章等。我认为,同样的道理,仅凭水印不能认定就是文章的作者。比如,某培训机构,邀请讲师讲课,讲师提供了讲课教材,机构为了招聘学员或者宣传,打上了培训机构的水印,能仅以此认定培训机构就是教材的作者吗?

应该还需要讲课老师的明确授权才可以综合认定。

所以,作为作者,要注意授权;作为被告,也不要慌,也许对方根本没有资格起诉。这一点,学到了吗?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实施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举办的纪念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实施20周年座谈会日前在京举行。针对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的完善,专家们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软件产业的快速发展,新技术、新问题不断涌现,现行软件登记办法的部分条款已无法完全适用于当前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以及软件产业发展的客观实际,尤其是在软件著作权转让和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的效力、登记的作用、登记种类的交叉、登记文件的交存方式等问题上表现出的突出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应尽快启动对现行软件登记办法的修订工作。

专家指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是我国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年来,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尤其是近年来,登记机构通过开发应用著作权登记信息系统、建设版权登记大厅、完善登记工作规则等创新方式,初步实现了登记工作的信息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提升了著作权登记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适应了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量迅猛增长的发展变化,在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与会者也提到,新形势下软件登记工作也面临着重大挑战,急需在人员配置和技术条件方面加以改进,以支撑未来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发展的需要。他们希望登记机构强化自身建设,以更好地应对未来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

我们在申请来版权保护之后,是否有时间是限制呢?还是长久保护呢?这对于个问题,很多人都存在疑问,烟台著作权登记就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有需求的人。著作权的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著作权中各种权力的保护期限为: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除1中包括的权利外,其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所有权利,其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除1中包括的权利外,其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所有权利,其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初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除1中包括的权利外,其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所有权利,其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初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作品著作权保护期满后又怎么样呢?我国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分别加以规定。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长久受到法律保护。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相同。

作为作者的公民死亡,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就丧失著作权,该作品便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

公益性网站擅自免费转载文章不合法

我工作之余喜欢写点理论性文章,还曾把这些文章投到某网站,但很快就被别的网站所转发了。我向有关网站交涉时,却被他们以自己是公益性网站为由拒绝。请问,公益性网站转载他人文章就可以不付稿酬吗?

律师解答: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而作品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可见,你所说的理论文章,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而享有报酬是你最基本的权利。

至于有关网站以公益性为由免费转载文章,其实也是不合法的。即使这些网站没有通过转载文章收费盈利,在网上转载他人作品不仅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且还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

所以,这些网站在没有你的许可下转载文章,是侵权的行为,不付报酬更没有法律依据。如果他们拒不付稿酬,你可以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被告地、侵权行为地或结果地起诉这些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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