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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美术版权申请怎样办理?

作者:烟台百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3 08:58:58

著作权生效及到期时间分别是多久?

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由此可见,我国实行著作权“自动生效”原则,即作品创作完成后无需履行任何手续就自动享有著作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2、权利的保护期: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网络版权产业是指通过网络技术和应用,从事版权内容创造、生产与制造、表演、传播与展出、发行与销售行为,并依赖网络和版权保护的内容的产业,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包括网络文学、网络长视频、网络动漫等九大类别。什么是网络版权产业?

网络版权产业代指网络核心版权产业,具体定义为:通过网络技术和应用,从事版权内容创造、生产与制造、表演、传播与展出、发行与销售行为,并依赖网络和版权保护的内容的产业。按照WIPO的界定,版权产业是指版权可发挥显著作用的产业,是国民经济中与版权相关的诸多产业部门的集合,这些产业部门的共同特点是以版权制度为存在基础,发展与版权保护息息相关。核心版权产业即不包括“相互依赖的版权产业”(如硬件设备设计、硬件平台生产等),以及“部分性版权产业”(如主题公园地产开发、工程设计、授权产品设计等)。

核心版权产业与其他类别的版权产业的重要区别是其直接依赖于版权保护。没有版权保护,核心版权产业将不会作为一个种类而存在;即便存在,其产业面貌也将大为不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其他门类的版权产业并不直接依赖版权保护。中国网络版权产业的分类与子类范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分为以下九大类别:

1)网络文学指作家以互联网为发表平台和传播媒介,采用纯文字为表现手段的,在网络上创作发表供网民付费/免费阅读的文学作品,类文学文本;网络文学与电子书、数字杂志、互动类图书APP、有声阅读等数字出版内容加总时,合计为数字阅读。

2)网络长视频特指以流媒体为播放格式,可以实现在线点播的长视频服务。包括通过PC端页面、PC客户端视频、OTT客户端和移动端应用视频点播以及缓存下载,重点关注除动画作品以外的网播电影、电视剧、综艺、纪录片和其他视频内容发展状况。

3)网络动漫指以互联网为发行渠道,以漫画、动画为内容载体,展现超现实内容的图片和视听类作品,包括网络漫画平台发行的数字格式漫画作品、网络视频平台放映的动画剧集和动画电影等,同时含低幼向和非低幼向作品。

4)网络游戏范畴包括互联网PC客户端游戏、PC浏览器端游戏、移动平台游戏以及家用主机游戏,但不包括游戏主机、配套硬件和线下大型游艺设备,衍生出的电子竞技和移动电竞所产生的内容作品(如直播、节目、视频剪辑等)则计入网络直播或网络视频。

5)网络音乐指互联网PC端页面、客户端以及移动应用等在线音乐平台为用户提供的收听、下载、观看、互动等音乐服务,包括网络K歌以及音乐平台用户对音乐演艺直播的互动打赏(不重复计入网络直播),不包括电信增值业务(彩铃等)。

6)网络新闻指以互联网为传播渠道,采用纯文字或富媒体为表现手段,通过PC端网页和移动应用推送的供网民付费/免费阅读的新闻资讯类内容和自媒体内容,包括聚合类新闻应用、独立或垂直领域新闻应用、自媒体平台内容和部分知识付费类应用。

7)网络直播包括以流媒体为输出格式,为用户提供实时收听、观看、互动在内的在线实时直播类视听类网络服务,包括PC端和移动端应用视频直播,重点包含游戏直播、秀场直播等泛娱乐类直播业态;若网络直播与其他业态交叉融合则根据平台差异进行分类。

8)网络短视频指播放时长在5分钟以下,基于PC端和移动端传播的视频内容形式,具有鲜明的碎片化特征。因短视频业态迅速发展,暂只统计短视频平台的内容,而短视频与其他业态交叉融合则根据平台差异进行分类划归。

9)VR和AR内容主要聚焦依托增强现实技术和虚拟现实平台创作的消费级视听和游戏内容,平台涵盖各类VR头显和AR头显如无屏/手机头显(ScreenlessViewer)、一体机/独立头显(StandaloneHMD)、主机/系留头显(TetheredHMD),不包括硬件。

已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该怎么解决?

相信有不少人会遇到已经注册好的商标侵犯了他人著作权的这种尴尬局面,为此,烟台版权登记小编提供了4种解决该情况的方法。

解决办法:

1、自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调解。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纠纷调解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双方可以选择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者个人来主持调解。但调解必须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进行调解,则不可以强行调解。调解的目的在于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但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执行力,只要一方反悔,则调解协议就失去效力。调解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必经程序,当事人愿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调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3、仲裁。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往往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提请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或书面的仲裁条款。当事人之间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的,而且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著作权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促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仲裁作出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当事人双方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民事诉讼。发生著作权纠纷后,如果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不愿意调解协议或是调解后反悔的;而且当事人没有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或是虽经仲裁裁决但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是解决民事争端的终极途径。民事诉讼既适用于侵权纠纷,也适用于合同纠纷。

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推动作品创作和传播

来自国家版权局的消息,2013年我国作品、软件著作权登记突破百万件,其中作品登记数量达84万余件。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介绍,2013年全国作品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质权登记都有较大幅度增长。只要创作了作品,包括写了一篇文章,画了一幅画,拍了一张照片,编了一个程序等等,都可以进行著作权登记。这充分反映出社会公众版权意识在不断加强,同时表明版权相关企业对加大版权保护、版权运用和版权管理,以及以版权作为核心资产进行融资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强烈。

产权是创新的生命,没有产权,任何投资、研究开发都没有价值。作品登记是著作权登记的一项主要内容,包括著作权法规定的除软件以外的所有作品登记。著作权登记制度是明确著作权人权利的一项法律制度,开展作品登记,有利于促进和保障版权交易,推动版权业的繁荣发展。根据有关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但是,由于著作权属于无形产权,在实践中通常会出现权利状况难以判断等问题引起纠纷,如果进行了作品登记,可以减少或避免纠纷,也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

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数据,早在2010年,我国的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率已达6.57%,并在继续稳步提升。为推动作品登记工作发展,全国多省市加大专项投入、提升政策引导。此前,江苏省成立版权保护中心,该中心接受江苏省版权局的委托,为著作权人免费提供一般作品的登记服务。在该中心成立以前,作品登记工作是由省版权协会下属的一家版权事务公司代理。服务收费价格根据作品内容不等,每件作品起价50元,高则200元至300元。而实行免费登记则是政府转变职能的一项实实在在的举措,此举将推动民众版权意识,推动版权业发展。江苏省苏州市则实行全额财政补贴,深入开展优秀版权作品评选活动,先后出台《苏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办法》《苏州市优秀作品版权奖励试行办法》等举措,有效提高了权利人作品登记的积极性。

近年来,国家版权局不断加强著作权登记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作品登记程序、作品登记证书格式内容,建立了全国作品登记信息数据库。为有效规范和保护著作权这一无形产权,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著作权登记制度。中国著作权登记制度从1995年开始施行,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实现了从无到有,从零到百万的突破。如江苏省从国家实施作品自愿登记制度以来,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登记作品涵盖了文字、美术、影视、摄影、音乐等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大部分类别,登记数量年增速稳定在30%以上。著作权登记数量的增加,反映出我国全社会版权意识的提高。

自2011年10月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以来,至2013年全国作品登记量呈现突破性的增长态势,这充分反映出著作权登记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方面,著作权登记明确著作权归属,减少权属纠纷,积累文化资源,促进版权有效运用,推动作品创作与传播;另一方面,作者的原创作品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的方式得到保护,投入智力进行创作的演绎作品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出版者才会有积极性进行投资从而产生精品。著作权登记工作是版权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保障版权交易安全,促进版权有效运用,推动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版权产业发展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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